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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了裤子细放屁的"性骚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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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7: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界对性骚扰这个与道德有关的行为,要做一个文字上的界定.
  下面是一段近期对这一问题的媒体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首都拟立法禁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并特别强调了妇女意志。
  据介绍,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述。
  比如,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内容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据新华社
  ●另据北京晨报讯"黄段子列为性骚扰"有了更进一步的限定。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该法规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从两则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中,不难看出法律制定者对性骚扰的范围是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内的.也就是说性骚扰的对象是妇女,而如何把这种看似不光彩的行为判定为性骚扰,法律制作者这次更强调了骚扰对象的主观感受.
  性骚扰的极品境界出现在一个笑话里面,一个来自上海的小伙和一位来自北京的哥们聊天报怨两地地铁的拥护之重.上海的说我媳妇有一次挤地铁被挤流产了.北京的哥们很不以为然,说你那算什么?我媳妇在北京坐地铁曾经挤怀过孕.
  这则笑话主要是讲两地的交通压力之大,从另一个侧面我们了解性骚扰又再所难免,如果按照刚才北京规定的性骚扰的范围来说,如果有个从白垩纪出来的稀有动物说,你刚才发那笑话对我造成了骚扰,我要告你,告你对妇女不尊敬.那样笔者就无语了.
  强调妇女意志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个意志在哪种程度上算是够成犯罪?在强调法制的强制性方面意志愿望能左右了多少.是法律还是人说了算?
  如果真得按照违反妇女意志作了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那么会有多少妇女愿意站出来说,谁谁谁对我进行了性骚扰,对我的意志造成了伤害?恐怕不会有几人.另一方面即使真得有,除了那些和自己关系不错的朋友,那些在餐桌上的调侃成熟领导,那肯定就是哪个荷尔蒙分泌失调的龌龊男了.后者可以直接扭送到派出所,没必要告.
  跳出这个问题我们换个角度,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在互联网上强奸的更多的是男人的眼球.如果男人也有意志的话,哪天大爷不高兴是不是也可以状告那样骚首弄姿的女人呢?
  首都出台的这则性骚扰的规则,看似十分人性化的作法,实在在笔者看来,是自己扇自己嘴巴.
  用老百姓通俗一句话总结,称之为,脱了裤子细放屁---------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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