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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年幼的女孩,被抓住后当场脱掉了她们的鞋子并拷了起来。许多网友对她们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关注,但也有部分网友表达了自己对任何偷窃行为的厌恶和愤怒,认为没被偷的人根本体会不到小偷的那种可恨。但是,我们在抓到小偷后,还是应立即将其扭送回公安机关。以捆绑、殴打、侮辱等方式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中国古代社会,将犯法者“示众”是一种带有羞辱意味的刑罚。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个时代的“示众”确实起到了教育民众、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在讲求保护个人权益的现代法治社会,以牺牲个人的尊严来维护社会安定的这种做法,不再符合法治精神的需要。因此,受害人一方的举动虽然出发点是为保护自己权益,但却是“以恶制恶”的不妥行为。
偷是人类道德中最不能被接受的行为,因此,小偷成了社会集体暴力的牺牲品,这种所谓的公众正义,让法律和道德精神蒙羞,甚至最起码的人权,也在公众义愤中不知不觉地沦失。这些女孩之所以让我们动容,在于她美好的外表给人的印象多半是一个需要救助和同情的“人”,而不是一个可供泄愤的对象,这比起任何法律、制度和公众层面的拷问,都更能揭发人们人性中的善,都更具有劝善的力量。小偷偷人东西,当然是不对的,按照法律的杠杠惩治可也。
我们必须明了,小偷在其下手偷东西的那一刻,其无疑是穷人──若有财产,是精神赤贫;若无财产,是物质精神双双赤贫!当我们说尊重人权时,那尊重的对象是人。遗憾的是,有时我们有开除别人出我们队列的恶习。这样一来,尊重人权,就只剩下尊重我们的人权,至于被开除出我们之列的人,恕不尊重。例如小偷,小偷既然已经不是我们队列中人,小偷怎么配享人权呢!我们忘记了,有钱有势的人的人权状况原来就比无钱无势的人的人权状况好至少5倍,所以提出尊重人权,更多地是指要尊重弱势群体,要关注他们的命运。如果尊重人权不能落实到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权身上,那么,为啥要提尊重人权呢,完全可以不提嘛!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也要看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所以解决小偷小摸问题,除了法治要跟上以外,经济也要跟上,福利也要跟上,以救助弱势群体为己任的慈善事业也要跟上,道德建设也要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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