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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星郑智作为耐克的代言人,却被发现屡屡在公开场合穿着耐克竞争对手阿迪达斯的球鞋,从而引燃两大运动品牌间的战火。昨天下午,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以及郑智连带赔偿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20万元。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与郑智签订了合同,约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期内,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相关服饰,但服从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运动场上服饰要求,或者经耐克(苏州)允许的除外。此后郑智多次在比赛中穿着阿迪达斯的服饰出场。
2006年5月10日,耐克 (苏州)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阿迪达斯(中国)、阿迪达斯(苏州)及郑智,2006年12月耐克(苏州)却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2007年4月,耐克(中国)公司和耐克(苏州)再次兴讼,将阿迪达斯在德国的关联企业萨洛蒙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及郑智一同送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其他两家被告是独立法人,并无证据显示这两家公司也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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