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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详细分析清洁工梁丽“黄金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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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9: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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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幸福的三口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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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回家后就将纸箱放在位于客厅的床下


300多万黄金饰品是“捡拾”还是“盗取”,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的“行为”已成为网上网下百姓关注的焦点,本报于本月12日、15日、16日大篇幅刊登了整个事件的始末。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网民对梁丽案的疑问也越来越多,本报记者在深入采访案件部分当事人及律师界后发现,各方疑问集中在十个方面。

  今日看点

  □警察说服梁丽20分钟

  □同样拿金饰工友自由

  □追究拾金而昧存漏洞

  □失主保管不善存过失

  疑问1

  警方在梁丽家说服20多分钟?

  警方与梁丽丈夫的说法,哪个更可信

  在警方发布的内容中称,三名警察到了梁丽家后,做了20分钟的说服工作,梁丽才交出装有金饰的纸箱,有拒不交还的事实。而记者采访梁丽的丈夫刘建华时,却得到另外的说法,“梁丽几分钟之内就主动交出了纸箱。”

  据刘建华称,大约6时30分,警察来敲门,他开门。“当时警察穿便服,警察进门后就问梁丽是不是在机场上班,梁丽说是。他们又问梁丽是不是捡到东西拿回家了,梁丽说没有。后来他们说自己是公安局的,我马上插嘴说人家公安都找来了,你捡了人家啥东西赶紧还给人家。梁丽就说捡了一个箱子,指着客厅的床下说箱子就在那里,然后把箱子拉出来,并把箱子里的东西拿出来摆在地上”。

  刘建华称,当时从警察进门到梁丽把纸箱拿出来交给警察的时间最多五六分钟,有一个细节是其中一个警察打电话给领导汇报说东西找到了。刘建华认为警方做了梁丽20多分钟思想工作的说法站不住脚:“他们找到东西之后就马上打电话汇报情况了,因此这个电话能证明做思想工作20多分钟是假话;他们确实在我们家里呆了20多分钟,但是找到东西后又来了几拨人拍照等,这样才有20多分钟”。

  这关键的20分钟也许将改变梁丽的命运,警方与梁丽丈夫的说法,到底哪个更可信?

  疑问2

  拿了金饰的两工友却“无事”?

  梁丽已被警方羁押将近半年

  拿了金饰的两工友却“无事”?

  事发至今,梁丽已被警方羁押将近半年的时间,而她的两名同事曹万义和马云山,则在看守所羁押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被放出,为什么梁丽遭受长期的羁押,而同样拿了金饰的曹万义和马云山却“无事”?

  据警方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上称,曹万义和马云山先后从纸箱中取出部分金饰放入自己口袋中离开,去年12月9日晚,警方找到人后,两人先后交出505.26克和314.52克黄金饰品。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马云山仍在机场附近某清洁公司打工,而曹万义则返回了湖北老家。

  在前天的梁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李建华认为,如果梁丽被定犯罪,那另外两人同样构成犯罪,被梁丽放置于洗手间的黄金首饰即为赃物,另两人分赃肯定涉嫌犯罪。

  广东中益达律师事务所徐德军律师则认为,在梁丽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和曹某两人拿走部分金饰品有盗窃嫌疑。但结合清洁工以前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在不知道物品价值的前提下见者有份,分走部分捡拾物品,则没有责任。也就是说,最后如果梁丽被认定涉嫌侵占,那马曹两人不一定构成犯罪;假定梁丽盗窃罪成立,马曹两人也不一定构成盗窃。

  从2008年12月9日起,梁丽被押已超过5个月,为何羁押如此之久,有无超限羁押?徐德军律师介绍,案发当天警方对其是传唤,最多只能关押24小时;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进行刑事拘留,拘留时限最长37天;期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批捕后如果不是案情重大或是跨区侦查,最长可关押7个月。

  疑问3

  警方“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已认为梁丽盗窃罪成立,又继续对有关证人或知情人进行询问

  警方“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警方认为案件侦查终结,并形成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将警方的起诉意见退回。而就在退回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后不久的本月14日,警方在此就梁丽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梁丽盗窃罪成立,他们目前掌握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

  法律界人士介绍,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检方认为现有证据有缺陷、公诉书中起诉意见和反对方意见不一致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但是记者15日下午采访此事时,包括清洁工韩英和梁丽的领班谢涛仍被警方叫去询问,玉皇清洁公司主管邓万生向记者证实两人确实在接受警方进一步的调查。

  既然已经认定梁丽盗窃罪名成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此事,这就意味着警方的侦查在新闻发布会前已经终结;既然如此,缘何又在新闻发布会后继续对证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询问?

  疑问4

  这与“秘密窃取纸箱”有无出入?

  梁丽扯着嗓门告诉工友自己捡到了个纸箱

  这与“秘密窃取纸箱”有无出入?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梁丽在“捡”到纸箱之后,兴奋不已地告诉了工友,工友杨德英称,“她当时扯着嗓门喊,老曹老曹,我捡了个东西,很多人都听见了”。就在厕所门口的杨德英当时甚至认为梁丽有些嗓门太大。这是不是与警方描述的梁丽秘密盗取纸箱有出入呢?

  律师李建华认为,那只能算是梁丽向工友介绍情况,在没发现包装物是黄金时,作为清洁工人,捡到东西还不清楚内容物,好奇心使然,和其他工友说符合清洁工的生活情况,不能认为是秘密窃取,反而应认为其心胸坦荡,是公开获取。

  但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律师蔡华认为,纸箱是放在行李车上,一般意义上理解,放置于行李车上不能等同于放在垃圾箱里,纸箱等同于失主的“暂放物”,而非“遗忘物”。“如果梁丽不想占有小纸箱,为何将其从行李车上拎到清洁工具车上后,又放到了洗手间?为何没将其交给班组长?为何没有进行广播招领启事?为何将其带回家?为何没有当作垃圾处理掉?”蔡华分析说,梁丽跟同事说捡到小纸箱,可能是为了掩饰一旦有人找过来时不至于丢脸面。“只要失主不知道,没对失主说,窃取就可能存在,符合秘密窃取行为。”   

  疑问5

  是拾金而昧还是非法侵占?

  哪种拾金而昧是错误哪种要追究刑事责任,无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梁丽捡到纸箱的行动轨迹是,一开始是“告诉老曹不要动,等人家找来了还给人家”,到后来的被老曹拉到一边说小话,然后不语,然后是再让同事韩英拿着部分金饰去鉴定,最后是将装有金饰的纸箱带回家,梁丽的行为如何界定?是拾金而昧还是非法侵占?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正沓认为:机场清洁公司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即对“捡拾”乘客遗忘的物品不得私藏私吞和必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但即使没有强制归还的规定,“捡拾”遗忘物也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应归还失主。

  李建华律师认为,拾金而昧最多出现在民法中,多数为不当得利,一般只追究其民事责任。“梁丽拾金而昧要追究刑事责任,到底哪种拾金而昧是错误,哪种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律师李建华认为,刑事、民事在该问题上责任划分不明显,导致拾金而昧不追究民事责任,却要承担处罚更严重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也反映了目前法律设计的不足。


疑问6

  若非黄金饰品案件如何判断?

  梁丽不可能预见纸箱内为黄金饰品

  若非黄金饰品案件如何判断?

  梁丽不可能预见纸箱内为黄金饰品,即使在同事告知和首饰店卖的一样后,梁丽仍不相信里面为真金,而是工艺品或仿真物品。

  李建华律师表示,纸箱物品的价值对定罪影响很大。即使梁丽明确要偷纸箱,如果不够2000元(法律规定500-2000元的标准,各地因消费水平不一,深圳的标准为2000元),最多对梁丽实施罚款、拘留或警告的治安处罚。

  疑问7

  物主保管不善有无过失?

  将贵重物品放在离自己22米远的地方,丢失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寻物启事

  物主保管不善有无过失?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物主所在企业———东莞市厚街镇永泰路金龙珠宝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再次以周日休息为由拒绝记者采访。事实上,作为案件的另一方,金龙珠宝公司及其当事人,一直未公开当时机场情形,这让梁丽案更加扑朔迷离。

  拿着如此贵重的物品,放于不起眼小纸箱内,在办理其他咨询业务时,将其放置于离他22米远的19号柜台处。并且丢失后没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机场的广播系统等发布寻物启事,而直接和警方报警,失主是不是有过失?

  “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会考虑被侵害人有无过错。本案中,失主王腾业代公司行使保管黄金权,不仅使其脱离了控制范围,还未能在第一时间找出,其过失很明显”,李建华律师如是说。

  徐德军律师也认为失主保管不善,存在重大过失。

  疑问8

  警方为何不先调查清洁工?

  从失主报案到警方找到梁丽,这中间有足够的时间甚至捷径找清洁工问话

  警方为何不先调查清洁工?

  梁丽案中,不少人认为,梁丽的行为不应该判罪而只应该是违反了内部工作纪律,是因为标的物是价值如此巨大的黄金才导致被认为是犯罪的,警方调查梁丽案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有罪推论”?

  徐德军律师表示,法律尽管规定控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需要收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控方往往侧重于前者,即收集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而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是由辩护人或当事人来收集。

  一名网民甚至尖刻地认为,“根据此前的报道,从上午8点30分失主报案到警方找到梁丽,这中间有足够的时间甚至捷径找清洁工问话,警方为什么没有这样做?而调出监控录像后马上就能看到身着工作服的梁丽将纸箱推走,警方为何不在第一时间看监控录像?并在第一时间找到梁丽或者其他清洁工了解情况?这样很容易找到纸箱,也就根本规避了梁丽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疑问9

  纸箱所在特殊地点影响案件?

  不少网民认为应同时考虑到梁丽作为清洁工的特殊角色

  记者采访中发现,梁丽“捡”纸箱的地点,就在垃圾箱旁,且处在进入安检的一个入口,入口处并有明确昭示:“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手推车禁止入内”,而距离该处十几米的19号值机台也显示为“超限行李柜台”。

  对于纸箱发现地点,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纸箱在行李车上不应是旅客的遗忘物或者废弃物,另一种则认为既然行李车在垃圾箱旁,则完全可以认为是旅客想要丢弃的,有劳清洁工处理的,放车上或放一旁垃圾箱里面效果都一样。

  玉皇公司主管邓万生认为,梁丽的行为属于违法公司管理规定,应该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性质,而不应该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以有罪论来看,纸箱从行李车到清洁工具车、到洗手间,最后被梁丽带回家中,佐证了梁丽想将其占为己有。而支持梁丽无罪的观点则普遍认为,地点的变化只是其客观行为,梁丽的主观并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故意,故地点变化无碍案件判决。

  疑问10

  未判“先议”会否影响司法独立?

  在梁丽案开庭之前,有关讨论已进入白热化

  未判“先议”会否影响司法独立?

  在梁丽案开庭之前,围绕梁丽案的讨论已经进入白热化,这种“一面热”的讨论是会推进梁丽案的公正判决还是会影响司法公正呢?

  律师陈正沓表示,此案在进入起诉程序之前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确实有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网友表达观点只是感受的表达,而法律则讲究理性、追求证据。陈表示,在案件未生效判决之前,媒体、舆论、学者的言论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舆论的“先议”具有其应有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司法纠错功能。“媒体的报道是把双刃剑,但我认为利大于弊”,陈正沓充分肯定了媒体和网络对司法实践争议很大的梁丽案的长期关注。
发表于 2009-5-20 22: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前几天也关注了,个人觉得挺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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