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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在花都区新新购物广场发生了一起特别事件。两名被怀疑偷衣服的女孩子被一个卖衣服的档主当场“抓获”,而就在档主抓到了这两名女孩子后,该商铺的档主竟然没有报警处理和将这两名女孩子扭送到派出所处理,而是对这两名女孩子实施非法搜身的行为,并且扣押了该两名女孩子的手机,要求她们必须尽快拿钱来赎回手机,否则手机将会被扣押,赎回金额为每人各为一百元。
两名女孩子的盗窃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仍待有关部门的介入调查。不但如此,群众强烈置疑该档主的做法,因为档主无权对该两名女孩子采取搜身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即使是执法机构需要对他人进行人身调查的时候,必须出示搜查函,可是,该商铺的档主一不是执法机构,二来又侵犯了这两名女孩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众目睽睽之下被人像窃贼一样搜身的滋味不会好受,为什么这种已经不是新闻的“新闻”一再发生,虽然多数人会在事后为自己无端受辱投诉讨说法,但在当场,却都会被迫接受,除了想证明自己的清白,担心反抗也是徒劳,还会引来更多人围观等原因以外,最主要的,还是不知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对于商家的搜身行为,顾客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了司法、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手续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他人搜身。商家如果怀疑顾客偷窃,有权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无权自行搜身。
如果商家执意要搜查顾客,顾客应该立即报警。可是,现在的情况是,该商铺的档主为何在抓到“小偷”后,却不是报警处理,而是强行对该两名女孩子搜身,并强行扣押他人的手机,并威胁必须要钱赎回手机,否则将被没收。档主公然在公众场合检查该名女孩子随身携带的包包,并在店铺里对其进行非法搜身的行为,以说是过错严重、情节恶劣,严重侵犯了该名女孩子的人身自由,玷污了其人格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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