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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里那些“极具蛊惑的对话截屏”是怎么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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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1 18: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透社丨普法案例 传播正义
微信里那些“极具蛊惑的对话截屏”是怎么做出来的?
你以为微信对话截屏都是真的吗?其实是通过一种名为“微信对话生成器”的软件制作出来的,这种软件不仅能够制作微信对话,还能制作支付宝转账截屏等页面。 上手简单细节清晰 完全能以假乱真!

这款被命为“微商神器”的软件,它能让你随心所欲的制造一些极具蛊惑的对话和高大上的转账记录,所以朋友圈那些晒“转账记录”的微商,并非都是真的生意好,只是为了诱惑你买而已!

比如,小编就上过这样的“当”,记得之前有个朋友在微信上卖化妆品,经常晒一些顾客的好评、转账记录、蛊惑对话等等,制造出一种“生意特别好”的假象,其实产品真的很一般。小编当时就是看重有那么多人反馈效果很好,就抱着试试的态度买了一套,结果,呵呵……了!!不但没有让皮肤变好,而且还过敏了,最后要求其退款还把微信删了,自那以后就再也不从微信上买东西了。
在朋友圈还有一些卖假包、假名牌的微商,大家也要注意了!
浙江有一对80后小夫妻杨某和罗某,二人从2015年开始做微商,专门销售一些假冒山寨名牌,“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一年多来,夫妻二人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最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在朋友圈里,不少微商看中部分消费者不具备到专柜购买正品的能力而大打“高仿”的旗号兜售商品。从诚信的角度来看,卖家虽然明确表明自己的商品是“A货”,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售卖假货,这一事实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明买明卖的“诚信作风”并不能减轻其刑责。

律师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可能会问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界定呢?一般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律师提醒:
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生成器为伪造提供了便利,但对消费者来说肯定是不利的,如果微商都能合法经营固然是好,但有的以虚假宣传、欺诈顾客来获取利益,这样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假代购制作假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在朋友圈内作为宣传,该行为涉及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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